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

第 5 點

要點內容

五、經本部認可辦理第三點訓練之機構(單位)(以下簡稱認可訓練機構 ),其認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認可期間屆滿前九十日,認可訓練機構 有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認可。 本部於必要時,得指定認可訓練機構,配合規劃辦理專業或在職教育 訓練。

相關函釋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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