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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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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業務,得按年提出實施…
- 第 3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時,地方主…
- 第 4 條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者,應於…
- 第 5 條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不得規避、妨礙…
- 第 6 條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於執行年度終了前,將執行成果及核銷報告送中央主管…
- 第 7 條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中央主…
- 第 8 條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9 條第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經費,由其編列預算支應。
- 第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