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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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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4-01-19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業務,得按年提出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其補助條件、基準、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與扶助項目預估數量及評估依據。 二、辦理方式。 三、經費概算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2026-01-19
勞動條 4字第 1140149453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五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 並自即日生效
2024-12-25
勞動條 4字第 1130149026 號公告
勞動部公告「一百十四年度補助地方政府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計畫」, 並自即日生效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