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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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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內容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應依核定之實施計畫辦理;其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十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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