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
第 2 條
命令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7
條文全文
本辦法之評核對象,在中央為經濟、交通、內政、國防、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及衛生福利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推動情形,另行指定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評核對象。
第 1 條
第 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