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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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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辦法
第 6 條
條文內容
評核以書面報告審查為原則,並得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或所管轄目的事業之事業單位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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