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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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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三 章 管理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5-05-14
條文全文
雇主應使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實施下列監督工作: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但雇主指定有專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三、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 四、勞工於儲槽之內部作業時,確認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措施。 五、其他為維護作業勞工之健康所必要之措施。
第 20 條
第 22 條
相關函釋
2003-04-24
廢 勞安三字第 0920022634 號令
已廢止
訂定「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