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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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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 8 條
條文內容
經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申請型式驗證不合格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報驗義務人應於驗證不合格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運、銷燬或拆解至不堪用等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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