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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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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辦機關得強制接管營運: 一、有本法第五…
- 第 3 條主辦機關為強制接管營運,得自任、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為接…
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 第 4 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
- 第 5 條接管人為執行接管營運之任務,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具有專門學識技術經驗之人員協…
- 第 6 條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民間機構之勞工權益,應依原委託投資營運契…
- 第 7 條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 一、接管人指派或聘用之人員…
- 第 8 條強制接管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
- 第 9 條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
- 第 10 條接管人對受接管民間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辦機關核准: 一、重要…
- 第 11 條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已消滅。…
- 第 12 條依前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之財產進行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
第 三 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 第 13 條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或依第二章辦理強制接管營運後有終止投資…
- 第 14 條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在維持營運不中斷之必要範圍內,接管人得…
- 第 15 條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
- 第 16 條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
第 四 章 強制接管營運之共同事項
- 第 17 條接管人應按月向主辦機關陳報受強制接管標的設施及營運之業務狀況。 接管人發現民間機…
- 第 18 條民間機構於主辦機關之接管處分後,對接管人執行職務所為之處置,應予配合。 民間機構…
- 第 19 條民間機構於收受強制接管營運通知後接管前,對標的設施之資產,不得處分。 民間機構因…
- 第 20 條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之部分與未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