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10 條

條文全文

接管人對受接管民間機構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辦機關核准: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其他經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