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15 條

條文全文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為維持營運不中斷,民間機構原僱用人員得由接管人繼續僱用。 接管人依前項規定僱用原民間機構人員時,應承認其原有之工作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