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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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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三 章 終止投資契約後之接管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07-10-19
條文全文
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強制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及支出均由接管人支配管理。如營運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需之費用時,接管人應報請主辦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第 15 條
第 1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