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全文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