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但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或第十條等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不在此限。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1-2 條全文自 2027-07-01 生效。
新增第 11-2 條,自 2027-07-01 施行。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施行狀態(查核:2026-08-12)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作業安全訓練。但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或第十條等規定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