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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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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 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71 條
第 十三 章 衛生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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