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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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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第 三 章 物料之儲存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砂、石等之堆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妨礙勞工出入,並避免於電線下方或接近電線之處。 二、堆積場於勞工進退路處,不得有任何懸垂物。 三、砂、石清倉時,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設置監視人員。 四、堆積場所經常灑水或予以覆蓋,以避免塵土飛揚。
第 32 條
第 34 條
相關函釋
1997-06-25
廢 (86)台勞檢一字第 025490 號
已廢止
有關鋼管式施工架之安全防護設施一案
1997-05-06
(86)台勞安二字第 017423 號
「施工架水平材與工作臺 (平台) 」之組立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