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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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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以保持其應有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
第 3 條
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