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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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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8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 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 二、大規模施工之土木工程,或設置前款圍籬有困難之其他工程,得於其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第 7 條
第 8-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