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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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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6-06-30
條文全文
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
第 8-1 條
第 10 條
相關函釋
1998-06-11
(87)台勞檢一字第 021998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相關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