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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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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第 二 章 設施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 36 條
最新修正:
2021-09-16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 前項特定化學物質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眼及沖淋設備。
第 35 條
第 37 條
相關函釋
1996-04-25
(85)台勞安三字第 113698 號
釋復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