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第 3 條

條文全文

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