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38 條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作業現場應設置救援潛水員一名。該救援潛水員應於潛水作業全程穿著潛水裝備(水面供氣之頭盔及配重帶除外),待命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