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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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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40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下列資料: 一、減壓艙所在地。 二、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 三、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 四、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
第 39 條
第 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