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
第 49 條
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49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潛水鐘往下巡潛之距離與深度限制,應符合附表五之一;往上巡潛之距離與深度限制,應符合附表五之二規定,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第 48 條
第 5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