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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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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第 二 節 潛水作業管理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57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使用水面供氣設備實施潛水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緊急用水肺、信號索、水中計時器、深度表及潛水刀。但潛水作業勞工與連絡員得以通話裝置通話時,得免攜帶信號索。 雇主使用水肺從事潛作業時,應使潛水作業勞工攜帶水中計時器、深度表及潛水刀外,並應使其著用救生衣。
第 56 條
第 5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