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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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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61 條
第 四 章 潛水設備
條文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飽和潛水作業時,應按潛水作業深度及工作環境特性,於適當之處所置附表九規定之裝備,並適時定期檢查及保持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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