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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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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條
第 二 節 減壓艙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 78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減壓艙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內、外雙向通話系統。 二、可調節式氧氣呼吸口罩。 三、內、外控制供氣及排氣系統。 四、水、砂桶等滅火器具。 五、內部照明系統。 六、視窗。 七、供氣及排氣之深度控制閥及深度表。 八、計時表。 九、安全閥。 前項減壓艙應置於潛水工作船或工作站等之安全處所。
第 77 條
第 7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