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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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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0-08-11
條文全文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 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 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