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
第 10 條
第三章 職能復健津貼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