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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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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三章 職能復健津貼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職能復健津貼給付數額,依第九條第二款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