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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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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第四章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13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之事業單位,協助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後,有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所定協助,為事業單位採取合理調整職業災害勞工工作時間、工作方式或提供教育訓練課程等各項措施,以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之作為。
第 12 條
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