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14 條

條文全文

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