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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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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17 條
第四章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條文內容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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