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 25 條

條文全文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