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 54 條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4 條
第 七 章 裝卸作業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不得強迫勞工背負。
相關函釋
1994-06-07 (83)台勞安二字第 38741 號
有關基隆港進出口貨物裝卸作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疑義
← 第 53 條
第 55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