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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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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第 七 章 裝卸作業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4 條
最新修正:
2025-09-1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待裝卸之貨物,每單件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者,應以機械、手推車或其他方法代替人力運搬,不得強迫勞工背負。
第 53 條
第 55 條
相關函釋
1994-06-07
(83)台勞安二字第 38741 號
有關基隆港進出口貨物裝卸作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