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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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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雇主在發爆產生之粉塵或有害氣體未沖淡至容許暴露標準以下前,不得使勞工接近該作業場所。但戴用適當防護具,從事搶救人員或處理現場之通風系統等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