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職業訓練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 第 3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第 4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劃,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遵守。 二、於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合理安全方法。 三、於特定目的範圍外,
- 第 5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適當人員或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人員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二、定期對所屬人員
- 第 6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並隨時確認有否變動。
- 第 7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範圍,分析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分析結果,於本計畫中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 第 8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機制: 一、應變處理機制: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事故調查機制:以適當方式通知
- 第 9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前,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 第 10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告知義務,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 第 11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資料外,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確認利用個人資
- 第 12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利用個人資料行銷前,應讓當事人知悉並獲得同意。 二、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
- 第 13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 前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私立職業訓練
- 第 14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者,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
- 第 15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有無錯誤。 二、定期檢查資料,發現錯誤者,適時更正或補充。未為
- 第 16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有無消失或期限屆滿。 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第 17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
- 第 18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就資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訂定作業注意事項。 二、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介物之規範。 三、保
- 第 19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設備安全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作業內容不同,實施必要之進出管制方式。 二、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 三、針對不同作業環境,加強天然災害及其他意外災
- 第 20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技術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於電腦、自動化處理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認證機制,對有存取個人資料權限之人員進行識別及控管。 二、認證機制使用之帳號及密碼,具備一定之複
- 第 21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執行本計畫各項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 一、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之行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之權利。 三、個人資料之維護及修正。 四、所屬人員權限之異動。 五、所
- 第 22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應刪除或銷毀儲存個人資料之媒介物中所儲存之資料,記錄並留存刪除或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刪除或銷毀之方式。
- 第 23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情形,並建立未落實執行之改善措施。
-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