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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 10 條

條文全文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之告知義務,於本計畫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