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
第 10 條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0 條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條文內容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荷重組合時,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
← 第 9 條
第 11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