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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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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19 條
第 五 節 安定度
條文內容
水上起重機之安定度,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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