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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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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一 節 制動器等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所必要之原動機、動力傳導裝置、制動器、操縱裝置及其他裝置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適於使用目的之必要強度。 二、無顯著之損傷、磨耗、變形或腐蝕。
第 20 條
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