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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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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三 節 安全裝置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7
條文全文
移動式起重機,應設置過負荷預防裝置。但符合下列規定,並已裝有其他預防裝置(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安全閥除外)而能防止過負荷者,不在此限: 一、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 二、伸臂之傾斜角及長度保持一定者。
第 30 條
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