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安全裝置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4 條

條文全文

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或覆罩。 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荷,且不產生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