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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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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6 條
條文內容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粉塵作業時間內,應不得停止運轉。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使之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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