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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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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命令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5
條文全文
(本條已刪除)
(刪除)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14-10-29
勞動條 3字第 1030132334 號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7、324-4 條、粉塵危害預防標準第 5 條、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6 點規定參照, 如大氣環境霾害嚴重,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可不出勤; 又停課但未停班,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或事假或特別休假,以照顧家中學 童;另作業類型致加重霾害對人體健康影響者,應有降低影響之配套措施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