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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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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第 10 條
條文內容
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注意勞工作業姿態,使其眼球與工作點之距離保持在明視距離約三十公分。但使用放大鏡或顯微鏡等器具作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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