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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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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二 章 設施
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6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於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作業時,為防止儲槽、反應槽等容器之安全閥等排出之惰性氣體流入,應設置可使安全閥等所排出之氣體直接排放於外部之設施。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2003-04-24
廢 勞安三字第 0920022634 號令
已廢止
訂定「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