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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氧症預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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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第 二 章 設施
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4-06-26
條文全文
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但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