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10 條

條文全文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