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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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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第 三 章 醫療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4-11-18
條文全文
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審議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第 10 條
第 12 條